认购一般流程
(1) 投资者可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公司网站等渠道,了解公司及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并通过提供的问卷调查等相关材料,测评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了解其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 公司根据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公司向投资者讲解相关产品情况和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3)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签署前再次核对自己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并仔细阅读和充分了解基金风险后签署风险揭示书。
(4) 风险揭示书签署完毕,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合格投资者身份
(5) 签署私募基金合同,了解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及义务。并在约定时间打款,提供相关打款凭证,需在打款时备注“XX认购XX基金”。
(6) 公司按约定给予投资者24小时冷静期,待投资冷静期满后,进行投资回访。
(7) 投资回访确认成功,完成认购程序,合同生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永望资产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请阁下详细阅读本提示,并注册成为永望资产特定的合规投资者,方可获得永望资产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永望资产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请阁下详细阅读本提示,并注册成为永望资产特定的合规投资者,方可获得永望资产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永望资产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请阁下详细阅读本提示,并注册成为永望资产特定的合规投资者,方可获得永望资产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永望资产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请阁下详细阅读本提示,并注册成为永望资产特定的合规投资者,方可获得永望资产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